1.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部分,严禁漏气。
2.燃具连接用部件(阀门、管道、管件等)应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。
3.连接部位应牢固、不易脱落。软管连接时,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、螺纹接头或专用卡箍紧固;承插接头应按燃气流向指定的方向连接。
4.软管长度应小于3m,临时性、季节性使用时,软管长度可小于5m。软管不得产生弯折、拉伸、脚踏等现象。龟裂、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。
5.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,形成两个支管。
6.燃气软管不应装在下列地点:
1)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;
2)隐蔽处。
7.燃气管道连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GB50028的有关规定。